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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最高支付800元

来源:平和人才网 时间:2020-11-11 作者:平和人才网 浏览量:

在省本级参保的中央属企业、省属企业等单位职工生育时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中,支付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生育保险基金住院分娩的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天15元。

日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是以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为标准,计算出日工资后,乘以最高产假天数(难产、多胞胎、晚育并领证的天数不再累加计入),予以发放。

正常分娩(含妊娠7个月及以上)的,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135天;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含宫外孕)的,产假15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

生育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是根据围产期(怀孕28周到产后一周)内的产前诊断、检查费实行限额结算:妊娠3个月以内的,不超过300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的,不超过500元;妊娠7个月及以上的,不超过800元。

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扣除个人自付部分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对住院分娩的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天15元,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

此外,参保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生育津贴的50%发放。

据悉,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时间是从分娩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一年,逾期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方可申领,即: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的生育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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