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八类学生不得申请助学贷款
来源:平和人才网
时间:2020-11-11
作者:平和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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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多部门就加快推进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城镇低保户等八类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家庭拥有小车等八类学生不得办理贷款。
全面推进研究生生源地贷款
据了解,从2014年秋季起,我省将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并全面开办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生源地贷款,研究生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额度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核定,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应缴学费和住宿费总和。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八类学生可以申请贷款
通知明确八类学生可以申请贷款,分别为:
①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②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④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⑤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⑦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八类学生不得办理贷款
根据通知,八类学生不得认定为困难学生、不得办理贷款,具体如下:
①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②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③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④经常出入酒店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⑤在校期间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⑥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⑦家庭经济年收入明显能供给学生缴纳学费;往年获得贷款,当年家庭经济情况好转有能力缴纳学费的也不得再次申请贷款;
⑧往年获得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到账后又主动放弃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贷。有能力在贷款申请第二年就提前还清贷款者,建议不申请贷款,通过“绿色通道”入学。
鼓励学生提前还贷
我省鼓励学生提前还贷,贷款学生以下情况应优先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
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所获学费补偿款;高校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所获学费补偿款;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我省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乡镇及以下公办农村中小学任教所获学费补偿款;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我省47个县(市、区)城区所在地以外的乙类和丙类乡镇卫生院任职所获学费补偿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所获补贴款;学生在校期间所获的除国家助学金以外的其他奖助学金。
据了解,2009年以来,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2012年底,累计发放5.9亿元10余万人次,呈现出逐年增长、稳步发展的良好态势,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